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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7-8 01:4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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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iso168 於 2012-7-8 02:00 編輯
我幾時說你朋友多好多好
我是說你朋友鎖個LH就不玩了,不就證明技術門檻是有用的嗎?
都說是抓資料,要 ...
KIC 發表於 2012-7-7 21:09
就幾個上班族下班打打電動,冰火小咖吧了,鎖的LH讓這種人沒喝水不玩的人是有多有效,
有效GM就不會整天還要鎖一堆自施師法跟無動作的了拉,誤鎖是虧你太弱都看不出來呢,
真是白費我心機,整天說沒多少人,也不GOOGLE一下,你是不知道對岸怎麼上臉書,
怎上D3伺服器的嗎?還有我拿時說不用鎖帳號,我還說要GM多清查其本尊和分身帳號哩,
你要不要去回顧我PO的,反正我看GM也是不會里你這半桶水鎖IP拉,
所以右邊客服請點進去多加油。
要說打錯字你打錯的比我還多,你要不要去回顧一下,我都沒說了你倒是先嘴起來,
你還一堆注音文。
哀~~~我就說你連GOOGLE都不認真我戰的好無聊啊!!你都說你程度好了,我說文言文一點,
法律必須符合以下兩種原則,不然就必須修法,才能成為合法合理法條,
(一)比例原則與必要原則:
比例原則被視為與憲法同樣位階之法律原則,國家為各種行政行為必須符合比例原則。
比例原則可分為廣狹兩義,廣義之比例原則包括適當性、必要性及狹義之比例原則:
A.「適當性」是指行為應適合於目的之達成,
B.「必要性」則是指行為不超越實現目的之必要程度,亦即達成目的須採影響最輕微之手段。
C.「狹義之比例原則」則指手段應按目的加以衡判,任何干涉措施所造成之損害應輕於達成目的所獲致之利益,
始具有合法性。
也就是國家若為達成某目的必須限制人民之權利,而達成該目的手段有許多種時,
必須選擇對人民侵害最小的那一種,此即為「必要性原則」。而即使是數種手段中對人民侵害最小的一種,
還是必須衡量該手段與目的的關係,該手段所造成之損害必須小於其欲達成之目的所獲致之利益,
此即為「狹義的比例原則」。
我國行政程序法第七條:「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的達成。
二、有多種同樣能達到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
三、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即為學說之明文化。
本規範第八條第二項所稱之必要原則及比例原則之意義即如上所述。
(二)法律保留原則:
法律保留原則是指憲法已將某些事項保留予代表人民之立法機關,須由立法機關以法律加以訂定,
才符合民主原則,如果沒有由立法機關所制定之「法律」授權,行政機關即不能合法的作成行政行為。
在法律保留原則下,各種干涉人民自由權利的行政行為不能以消極的不違反法律為已足,
尚須有法律之明文依據,故法律保留原則又稱積極的依法行政。
而干涉人民自由與權利之措施並不以「法律」之直接依據為限,即使基於「法規命令」亦得為之,
但法規命並須有法律之授權,且授權之內容、目的及範圍應於法律中加以規定。
本使用規範性質屬於法規命令,並非嚴格意義下的「法律」,
因此本規範之內容干涉人民之自由權利時尚必須由法律授權,且該授權法律必須是授權之內容、
目的及範圍明白加以規定的。
以上出處自己去找,不要跳針說我都說一些飄渺名詞,你都說你程度好了,所以資料我幫你找了,
你發現你問題沒,還是要我解釋,提示你如果冰火當初符合以上原則,那幹嘛修法。
就幾個上班族而已,是要多厲害,有喝水還不是跑回來玩,還不是開爽爽,
更何況他們又不掛機,我都說了真有心掛機的,是會多弱,結果你猛跳針勒。
幹!!你這麼弱,我戰的好無聊阿。強點好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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