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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你知道法律的威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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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10 09:15:35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依據刑法第三百一十條第一項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因此構成誹謗罪之前提要件必須是「意圖散佈於眾」,如果僅是單純與某人私下聊天談論批評時,尚不至於該當誹謗罪之刑責。
刑法第三百十條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
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刑法第三百十四條規定:「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
又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七條規定:
「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得為告訴人之有數人,其一人遲誤期間者,其效力不及於他人。」
依據上開規定,若對方涉嫌誹謗罪,該罪係告訴乃論,您的告訴期間為六個月。實際上的舉證,包括通聯記錄、錄音或證人均可。然在方法,如本件已經由檢察官偵查,可向檢察官聲請調查通聯記錄,俾便做為證據。
1.刑事責任部分:按刑法第三百十條誹謗罪,以意圖散佈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實為構成要件;又按刑法第三百零九條規定公然侮辱人者,成立公然侮辱罪。是以,該會員於網路上指稱您是「XX」云云,可視為「傳述足以毁損他人名譽之事實」及「於公開網域發表該等足以貶損您人格價值」之言論,足以構成前述誹謗或公然侮辱之要件。故就刑事部分而言,如您可舉證完成,則可向檢察官提出刑事告訴。
2.民事責任部分:按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準此,您亦可提起民事訴訟,向該會員就您精神上之痛苦請求給付慰撫金,並得請求諸如在網上刊當道歉啟示等之回復名譽之處分。
3.由於網路暱稱只是虛擬的名稱,為了提起訴訟,您應盡量蒐集該網友之人別辨識資料(例如:上站位址、來源、該會員的身份等),方有可究責的對象。且為了將來在訴訟上能夠舉證,建議您應盡量蒐集證據(例如:將網頁上留言、電郵等均應列印存證。)

網路謠言若已針對特定人指摘、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不實事項,也是觸犯刑法三百十條之妨害名譽罪,您可以下載或列印此些不實事項,向電信警察提出妨害名譽的告訴,追查是發話者的IP位址,查明發話者的身分,再依法訴追,維護權益。
指摘別人的論文是抄襲或是槍手代打的,也是對該著作者的名譽產生嚴重的傷害,除非他們拿出抄襲或代打的證據,否則也是該當妨害名譽罪的
此涉及誹謗罪嫌﹝妨害名譽﹞部分,請向電信警察提出報案,電信警察可由發信ip查出散佈者的證據
發表於 2012-1-10 10:49:04 | 顯示全部樓層
回復 1# 豬杉軍


    也就是說

    在論壇問候對方 也是犯法嘛??
 樓主| 發表於 2012-1-10 14:21:58 | 顯示全部樓層
我沒有說過呀!! 我只是把法律條例貼出來而已呀!!
你緊張幹嘛??? 奇怪了...GM有說不能把法律貼出來嗎??
哇!哇!難道我的好心犯法了嗎?
發表於 2012-1-10 14:52:06 | 顯示全部樓層
你想警察會去大陸拿電磁紀錄再回來台灣抓你?
神經病
發表於 2012-1-10 14:56:03 | 顯示全部樓層
無聊的一篇...
發表於 2012-1-10 15:12:27 | 顯示全部樓層
這邊都是嘴砲線上ID,本王賜你們沒罪沒罪
不用怕~盡量砲
 樓主| 發表於 2012-1-10 17:42:15 | 顯示全部樓層
回復 4# 紙人


    這位仁兄!! 你在雞同鴨講嗎?
 樓主| 發表於 2012-1-10 17:43:22 | 顯示全部樓層
回復 6# 小小記者


    呵呵~~我沒說怎樣呀?? 你幹嘛?
我只是把法律貼上去而已 激動的勒
嗚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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