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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frank119

敬告:楓語淚 誘拐有夫之婦 等著法院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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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9-8-12 21:19:20 | 顯示全部樓層
我想事主應該有相關的通聯紀錄跟網誌等等證據在手了
我看楓語淚 這回玩大了 !
我看不是單純開個外掛被鎖幾天就能了事的了ㄅ= .=
發表於 2009-8-12 21:23:15 | 顯示全部樓層
稿人妻...不因該@@"

雖然我也喜歡人妻大姊姊~~
發表於 2009-8-12 21:25:12 | 顯示全部樓層
『妨害婚姻及家庭』罪章包括:

重婚罪、通姦罪、和誘罪、略誘罪、移送被誘人出國罪等不同罪名。

各種犯罪的法定刑規定都不一樣,

有的罪甚至可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楓語淚你看看你適合那個有期徒刑 自己可以去查看看Q.Q
發表於 2009-8-12 21:26:26 | 顯示全部樓層
看了這篇文

讓我有了一個故事!!

再我家附近的某一位夫妻

最近正因為"遊戲"再裡面認識一個男性 並且互稱"公婆"

然而被她老公發現通聯紀錄異常 隨而追查 發現這位"遊戲-老公" 與他老婆常常通話-簡訊

目前這位"遊戲-老婆" 正面臨家庭破碎 並且上訴中......

其中的關係 我並不清楚 不知有迷有發生關係 也不知道...

由於他們常常爭吵 方圓3公里 內容應該都聽的一清二楚ˋˇˊ

希望遊戲的朋友....有結婚的朋友  三思ㄚ~~~~~
發表於 2009-8-12 21:37:55 | 顯示全部樓層
誇張摟 還是吃男人的大屌舒服
發表於 2009-8-12 21:50:18 | 顯示全部樓層
放心啦這種好康的不惠輪到你
發表於 2009-8-12 22:35:19 | 顯示全部樓層
希望別再有下一個受害者~祝福天下有情人
發表於 2009-8-12 23:05:09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海棠花 於 2009-8-12 23:08 編輯

傻眼

遊戲搞到現實去...

男方"或許"也不曉得女方有小孩有家庭

還有...希望這裡的大大們 真的要替自己留口德

太過火的偏激言論 可能會讓你接到法院傳單

這種新聞還滿多的  不要以為不會這麼衰

偏偏新聞上的人就是這麼衰...







第  305    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第 二七 章 妨害名譽及信用罪

第  309    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  310    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遭人辱罵如何因應
.用錄音筆、手機等蒐證,若比手勢罵人,亦可調閱監視影帶
.現場找證人並取得電話號碼,或借對方電話報案留下紀錄
.若遇文字攻擊,務必蒐集書面證據
.視情況可提公然侮辱、誹謗等刑事告訴,且另可民事求償


資料來源:《蘋果》資料室
發表於 2009-8-13 05:07:22 | 顯示全部樓層
家醜不可外揚~ ~
rex61713 該用戶已被刪除
發表於 2009-8-13 18:15:22 | 顯示全部樓層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刪除 內容自動屏蔽
發表於 2009-8-14 09:25:51 | 顯示全部樓層
旁人都看不下去~反正女的應該是玩玩~男的到時也不會有好下場
發表於 2009-8-14 11:30:08 | 顯示全部樓層
讓他接受法律的制裁吧 !!!!!
發表於 2009-8-14 11:32:00 | 顯示全部樓層
哀~~

怪A片太喜歡用人妻

造成社會問題
發表於 2009-8-14 11:38:41 | 顯示全部樓層
讓他接受奇樂的制裁吧!!!!!


去你的楓雨淚=  =
發表於 2009-8-14 11:53:42 | 顯示全部樓層
根據目前法律問題

通姦罪名 必須以 照片 人證 錄音 影音 物證 等判定

目前法律對網路中的公婆,遊戲等事情並無判定之裁決

妨礙家庭等 需要許多原因

只要雙方傳令人皆說 並無事情 通聯 聯絡

以上都要以性為出發點 例如:雙方密閉空間,衣衫不整 皆可成立 ,若無其他以DNA證據等 無法成立

以上參考 六法全書,台北律師事務所網站連結
發表於 2009-8-14 11:56:36 | 顯示全部樓層
補充  

88水災 需要大家幫忙

請大家去三立公司的網站 查看匯款帳號

有力出力 有錢出錢

災民們 加油 ~"~
發表於 2009-8-14 11:57:10 | 顯示全部樓層
恩~~~~~~

沉重的話題

版大要理智喔!
發表於 2009-8-14 12:51:16 | 顯示全部樓層
世風日下 人心不古 道德淪喪  
"妨礙家庭"這條法律起不了太大嚇阻力
感覺也已過時法條  不適任於現今的社會
不管男女愛或是男男女女愛  胡搞瞎搞ㄉㄧ推

以上只是小弟另類的感言
發表於 2009-8-14 13:03:31 | 顯示全部樓層
回樓上

要是你是當事人

妳就不會這樣想了=  ="
發表於 2009-8-14 15:33:30 | 顯示全部樓層
不單純只是線上的公婆了喔
而且事主本人已有相關的佐證
甚至還有恐嚇離婚的錄音存證
楓語淚你自求多福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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