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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1-31 17:5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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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發生的事情
如果就算真的有又如何
最好偷姦照片趕快寄給對方
直接把證據寄給對方老婆
對方老婆可以依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 通姦罪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
又通姦罪具有專屬告訴人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項(專屬告訴人)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妨害婚姻及家庭罪,非配偶不得告訴。】
且為告訴乃論之罪~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告訴乃論之撤回告訴)
【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撤回告訴之人,不得再行告訴。】
通常起訴告訴效力及於全部
但告訴乃論之罪中~通姦罪並不採用此原則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告訴不可分原則)
【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
也就是說~對方老婆告訴進行一半~原諒自己的伴侶~可對自己伴侶進行撤回告訴~但效力並不急於相姦人
沒錯 也就是所謂的【仙人跳】
再來 寄照片的人
第1:照片來源如何得到?
這涉及了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一(妨害秘密罪)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
如果你覺得你不是無故而是要捉姦~
那我可以跟你說~刑事訴訟法上禁止私人違法取證~
所以妨害秘密罪還是會成立
第2:寄照片給對方 或對方老婆 用意為何?
這涉及了
刑法第三百零五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所謂恐嚇 是指受害者對於行為人之行為心生畏懼
【27年度決議】
刑法第305條之罪,僅以受惡害之通知者心生畏懼而有不安全之感覺為已足,不以發生客觀上之危害為要件
還有那些喜歡抓別人的照片在這邊散佈毀謗
除非對方網頁照片上有免責宣言
要不然一律違法
除了以上的刑事責任
還附帶民事賠償責任跟精神撫慰金(民法191~195)
順帶一提 刑法上的罰金罰鍰 在實行細則裡規定為法條金額的3~30倍
SO~
個人認為~
遊戲 開心就好~何必扯到現實?
你這樣現實糟蹋別人得到的滿足感又如何??
線再只是對方不想採取法律行動 一值認為只是個遊戲
但是如果對方真的火大~這已經不是"只是個遊戲碼"的問題
之前我同學玩個天堂被打
對方一拳賠20萬
6拳共賺120萬這只是單方面的精神賠償
其他身體損害跟醫藥費還有罰金 對方就不知道賠了多少
雖然我同學只是輕傷~而且還覺得很爽
他說:【幹 被打6拳就120萬 超爽 對方還被關】
如果你遇到我同學這種人 已告人為生
你就知道你現在的行為 是多麼幼.....
算了~言禁以此
自己好自為之八~
一個遊戲沒必要搞到用現實去衡量
與大家共勉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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