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意間翻到的照片~大家看看笑笑就好~~
本帖最後由 夢妖妖 於 2012-3-4 15:08 編輯原來現在流行技術員裝大尾;P
說好的大案子呢?大案子做好烙跑去雷神;P
這個時間點大家應該很清楚吧;P 本帖最後由 神乎其技 於 2012-3-4 15:43 編輯
回復 1# 夢妖妖
呵呵~我的問題妳都逃避不敢回答~現在要轉移話題到這裡我也回應妳阿{:4_106:}
第一 可惜我不是技術員!! 妳消息也靈通一點好嗎? 我是技術員?? 白癡!!!!妳要打聽消息也打聽準一點!!不如妳上線問問痛痛他們~我會是技術員??? 哈哈~~~妳別自己下幹當乞丐就算了還要亂掰一堆!!!妳從頭到尾真的沒有一件事實講對的!!! 妳再繼續努力看看有沒有辦法挖到正確的東西出來{:4_91:}
第二 當時有說好要回去!! 他們都知道我很久沒上線了!!因為在忙!! 之後朋友硬找我去雷神~我也去雷神玩看看~誰知道就點到+12了這樣妳會不會在雷神玩? 傻子!!! 後來王者又有人來找我回去~我也順便看能不能換帳號回去(當時局勢是戰盟比較優勢!!)
妳的問題我都回答了!!{:4_105:}
請問我的問題妳哪時才敢面對阿;P
大家看看就好 千萬別取笑夢妖妖知道他下幹就好了!!認識我的都知道~妳講話沒有一件事情說對!!妳下次會掰我是做什麼的??
而且我們對話就是如此 事情經過變化就是如此這妳也能拿來講 妳真的實在沒東西可以講了?亂掰也掰不出東西來了? 這種無聊的東西也能講~妳好棒喔= = 回復 2# 神乎其技
就叫你不要角色扮演了 幾張照片就引出來了;P
那麼會回答 另一篇霸氣再滅問你的 怎麼答不出來?
指名問"麗莎"的 結果被麗莎吐 有那麼啞嗎?
做做好事幫你連結一下
http://bbs.bhtt1.com/viewthread. ... page%3D1&page=1
技術員要怎麼掰隨便你 你馬子在市場上班你都打死不承認了
真搞不懂你有什麼好不敢承認的 又不是在市場做妓女
你的第二點 不用特別註明(當時局勢是戰盟比較優勢!!)
你當我都沒在線上嗎 清清楚楚看著戰盟優勢的時候
你連個小屁都不敢放 當兄弟變逆戰的時候你又跑出來湊熱鬧
在騎下一直嗆聲 然後說要用雷神帳號換王者的黑妖
然後被抓包之後 上次又打死不承認說要換帳號的是你
又說你角色一堆人開 說要換帳號的是別人
現在又在這說你順便看能不能換帳號回去
你到底知道你現在在"扮演"你哪隻角色嗎
我發覺你真的有點搞混了 你真的該去看醫生了 本帖最後由 神乎其技 於 2012-3-4 16:19 編輯
呵呵~ 我論壇帳號 我都用自己的ID 妳看創號日期~我可不像妳
我沒看到那一篇!! 而且我說錯了 不是麗莎是 迷戀才對太久沒玩 ID搞亂!!!
我回答妳太多問題囉!! 等妳趕回答問題再來講吧 妳要掰去掰 我還要忙我的 哈哈~
妳阿~~下幹死囉~~~~~~~
我不是技術員怎辦?? 我就叫妳近SK 我直接跟妳講比較快拉~"~幹嘛不敢
妳只能在論壇當編劇阿~SK 我可以拉大家一起跟妳對質看看耶~看妳想找王者的誰來問~看我是不是技術員!!!
我現在沒空理妳我現在對手可是GM我在砲GM妳在這先慢慢砲!!! 我可忙得很~~~ 本帖最後由 夢妖妖 於 2012-3-4 20:57 編輯
回復 4# 神乎其技
喔~~~那你說錯 你有跟人家道歉嗎?
另外~~更正一下 是操作員 不知道操作員的層次
是比技術員高嗎;P 連個職稱都那麼計較;P
說真的~不是我要幫阿澍說話 人家之前打輸也不會丟下盟友跑走
不像有人被打到跳伺服器就在那毛一堆 丟聯盟烙跑還可以理由一堆
對啦~~~都沒有說過+12雷神換王者黑妖帳號啦 對啦~都不是你開寶卡卡說的啦
對啦~~~還有別人"那麼剛好"也有+12武器 又"那麼剛好"開寶卡卡角色
又"那麼剛好"要換王者的帳號 真是剛剛好啊 ;P 忘記一堆表兄弟都能開了;P
整天只想撿現成的西瓜靠大邊的 就是說你這種人 災某?
回復 5# 夢妖妖
你真的是好下幹喔...人家都敢報id了你卻不敢報 要泡人只敢用假名在炮
叫你去sk談又不敢談...說真的妳一點說服力也沒有!
整天在那講人家性無能 講寶卡卡怎樣怎樣的!凡事講證據 請問你有寶卡卡說那句話的圖片嗎?
拜託你留點口得吧!不然哪天我看你性無能 老婆真的跟人跑了 回復 6# love110257
請問你是?角色扮演哥嗎?
還是表哥?表弟?;P
你應該叫他去問他馬子吧 不是問我好嗎
我又不是他男朋友:$ 我也不想做表.兄弟呢:$
照片我們當然都有看過 但是又不是跟我們對話
我們怎麼可能會有照片 不然你叫他去問他馬子阿
如果他真的有說過的話 出去給車撞死好了
笑他不敢啦 照片我們都看過了;P
王者伺服器銘言:我好久沒跟我男人親密了 回復 8# 西瓜睪丸
帥喔~~~
刑法加重毀謗罪】 相關罰責→
意圖散佈於眾而指述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毀謗罪.
以製作電腦或利用網路散佈文書或圖畫照片於眾而導致他人名譽損害得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近期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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