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龜頭 發表於 2012-3-15 02:41:52

OMG1022 發表於 2012-3-18 08:23:51

嘴砲歸嘴砲.建議你別搞這種圖.要不然被告的時候你想哭都來不及了

夢妖妖 發表於 2012-3-18 09:30:09

回復 1# 女龜頭


刑法加重毀謗罪】 相關罰責→

意圖散佈於眾而指述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毀謗罪.
以製作電腦或利用網路散佈文書或圖畫照片於眾而導致他人名譽損害得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近期判例)。

女龜頭 發表於 2012-3-18 11:58:44

夢妖妖 發表於 2012-3-18 13:42:40

我不懂你打這一堆的意思是什麼

重點你開版的時候就清清楚楚指名了

不然你也不會把內文刪了 對吧?

暱稱你確定沒問題?你清清楚楚指名人家的暱稱

你確定會沒問題?

確定沒問題的話 你就不會把文刪了;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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